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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果离婚夫妻一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可向父或母追索抚养费,对于追索抚养费的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那追索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追索抚养费的时效限制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追索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2、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追索抚养费的时效限制
1、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抚养费的索要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现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监护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驶权利而导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影响,对本身已经经历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伤害,必然影响其健康成长,那么则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因此不能强求未成年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以及积极行使其权利。虽然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时效自被抚养人独立生活之日起计算。
2、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与身份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财产权,因此,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如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作出约定,那么,抚养费请求权已明显转变为一种期限数额明确的债权,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期支付,则被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各期抚养费,应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时效。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追索抚养费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对于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我们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要知道自己诉讼的范围是属于那类型的,大部分的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们法院管辖的,涉及一些重大的事件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有哪些呢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这些属于一般情况下的案件,还有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情况,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三、民事诉讼专门法院管辖
我国除设立地方法院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它们的管辖范围是:
民事诉讼管辖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管辖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裁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定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法院处理程序问题时一般用裁定。
以上就是对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方式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了管辖的方式,也知道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规范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相关内容。如果遇到对案件有管辖权异议的话,就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复议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