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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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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导读]:  蒋亚平律师,#key,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

 蒋亚平律师,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在法律中,有一条特别的法律叫行政法。行政法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而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反行政法律有关人员。由于行政法也分很多种类,不同种类有不同的处罚范原则,那么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具体是什么呢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第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第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

由以上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确定的管辖原则是根据具体的问题来的,管辖范围也是相对的,总体来说它的管辖范围是比较小的,因为这样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和处罚不当,顺便监督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是否有完整执行。

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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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法制节目中会经常看到这样的案例,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接受法院管辖而提出上诉。在司法概念上,这被称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有哪些关于管辖权异议还有哪些内容根据整理的有关内容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当事人为什么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为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由此可见,其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因很简单,就是认为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所以要提出异议要求变更法院。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主体只能是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等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商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