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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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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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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6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导读]:   蒋亚平律师,#key,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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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公权力充满了畏惧,总是害怕自己会因为不懂法而莽撞行事进而吃亏,因此民诉中特地设立了该规定来保障各法院能够依法履行其司法职责,作出正确的审判,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葛,同时也让当事人免除自己的思想顾虑,敢于在公权力面前声张自己的法益。但是,凡事总有两面,民事管辖权异议在实践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下面由网站就其中的疑惑来为您详细作答!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故在审判实践中常会出现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的情形,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由此可见,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存在是在所难免的,因为客观来讲,法律规定不可能毫无疏漏之处,主观上审判人员的认识能力也总是有限的,故必须赋予诉讼当事人管辖异议权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深化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规范和完善,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必定会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毕竟司法既要体现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这个根本是不能丢的。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院有多个级别,包括基层法院、中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等。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完成,这里就涉及一个管辖的问题。案件由合适的法院管辖,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防止出现错案。那么,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级别管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对个别案件适用。

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羁押的,通知应送到羁押场所和当事人。

3、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只能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并且只有在其请求得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时,才能移送。

4、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与上级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该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在刑事管辖里面,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及专门管辖等。按照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方面规定,基层法院管辖和审理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情节严重,在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可以由高级法院管辖,甚至是最高法直接处理。当基层法院认为其办案能力不足时,可以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