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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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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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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

北京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但是在高压严打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不仅还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律师介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或可能面临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一个人犯罪后形成紧张不安,恐惧情绪,行为呈反常状态,思维混乱,紧张、焦虑、头晕、心慌。

一旦个人受到刑事处罚对自己以及家庭将产生毁灭性影响。犯罪记录会伴随自己一生。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律师介入可以有效传达辩护律师对案情的看法,深入与公检人员的探讨。律师的介入会使得刑事侦查更合规,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辩护律师的目标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醒的是:黄金三十七天,机不可失。当事人一旦遭到刑事拘留,家属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辩护,争取使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为四种类型: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不以数量较大为要件;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以数量较大为要件(根据立案标准,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未输入用户信息的信用卡。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是指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亦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信用卡。虽然获得信用卡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违法,但是违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其持有行为便具有非法性。例如,拾得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即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需要具体判断。为持卡人保管、取款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不成立本罪;但是,购买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同意,收藏他人没有余额、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收藏他人没有作废、可以透支的贷记卡的,即使征得持卡人同意,也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概言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信用卡的来源非法,而是要求持有行为本身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根据立案标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是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土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为自己骗领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既包括持卡人(申领人)的虚假身份证明,也包括保证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既包括骗领原始的信用卡,也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将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件提供给他人用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共犯(或共同正犯)。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为他人提供是指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交付他人的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赠送等。

责任形式

本罪的四种类型均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要素必须有认识。例如,不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人以为是伪造的信用卡而非法持有,但实际上持有的是他人真实的信用卡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因而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以本罪论处。同样,行为人以为是他人真实信用卡而非法持有,但实际上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伪造的信用卡,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不能适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规定,只能适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规定,因而只能数额较大时,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认定

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后又持有、运输、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认定为本罪。非法购买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持有该信用卡的,成立本罪。非法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后持有该信用卡的,也成立本罪;同时构成赃物犯罪,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伪造信用卡后又持有、运输、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属于狭义的包括的一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骗领的信用卡的,原本属于同种数罪,但可以不并罚,而适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予以使用,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后非法持有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例如,甲从他人轿车内窃取他人提包后,发现其中有50余张信用卡(属于本罪的数量巨大),但没有其他财物,此后一直持有这些信用卡。对此应考虑以下问题:

1)如果说信用卡本身就是财物,50多张信用卡的工本费共1000余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则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为信用卡本身),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盗窃罪属于狭义的包括的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如果说信用卡本身的价值没有达到较大标准,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如果行为人原本认识到被害人提包中有许多信用卡,打算盗窃信用卡再使用,但事实上没有使用,也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也不能认定为盗窃预备。

4)如果行为人使用了部分信用卡,就必须对盗窃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行并罚。因为即使不使用信用卡也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使用所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另触犯了盗窃罪,二者之间不存在以一罪论处的根据与理由。再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盜窃、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不以数额较大为起点。乙扒窃了他人2张信用卡后而持有的,仅成立盗窃罪;如果扒窃他人5张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应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