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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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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最新级别管辖异议时间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4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导读]: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外的交流日益紧密,因此也会有一些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但是这一类案件在管辖权上面经常发生纠纷,那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怎么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怎么确定


  1、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


  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身份方面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人的身份关系方面诉讼的总称,它一般指民事案由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诉讼。


  特别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2、协议管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关于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4、应诉管辖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对于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管辖权积极冲突中的平行诉讼,各国针对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法大体采用;一事不两诉的原则;来应对。具体做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英美 国家称之为未决诉讼中止令方式,二是停止或限制外国诉讼,英美国家也称之为禁诉命令方式。采用未决诉讼中止令方式的法院则最终将中止或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 而继续外国法院的诉讼;禁诉令方式则相反。


  对于消极冲突的解决


  协议管辖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它的效力之一就是创设法院的管辖权,使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由此协议而获得管辖权限;效力之二,可以 排除法院管辖权,使得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协议管辖的两个效力是两个矛盾的关系,如果各国都肯定协议管辖的排除效力,那么协议管辖的效力一和效力 二同时产生作用,即使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而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其理想的结果就是不会存在管辖权的争夺和冲突。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卢迦诺公约》都肯定了协议管辖,该公约关于协议管辖的条纹只有第17条和第18条,其中第17条专门地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形式和效力,并又涉及公约其他条文;第18条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事项的限制:按照公约第一条规定,协议管辖不适用于:


  a 、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财产制遗嘱或继承;


  b 、破产、清偿协议及其他类似程序;


  c 、社会保障;


  d 、仲裁。


  管辖协议形式的限制:要求书面协议或有书面证明的口头协议;或以双方当事人业已确立的形式作成;或在国际贸易或商务中,以双方意识到的或应当意识到的惯常形式作成;此类交易或商务中,这种惯常形式为这种特定交易或商务合同的当事人所熟知或一贯遵守。


  管辖协议不得违反缔约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当发生了涉外案件管辖权异议,可以按照列举的方法来解决。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最新级别管辖异议时间

  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不同的,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最新级别管辖异议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最新级别管辖异议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二、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级别管辖的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了解;最新级别管辖异议时间;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