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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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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9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导读]: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

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引发诉讼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害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根据管辖的种类有所变化,我国法律法规皆有明文规定,除了明示作用还具有预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与此同时在建设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中也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还是其他的法律明文,您都可以通过搜索相关信息,更多实际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

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律依据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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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讲解关于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问题。执行程序是指在经法院诉讼后提起后,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的标的物或者义务进行强制执行。在我国,在执行程序的阶段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以下是网站为您做讲解。

一、执行程序阶段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的阶段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你的朋友就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关于执行管辖权以及有关的内容。

关于执行管辖,修改后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与旧民诉法原207条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内容。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以上就是针对执行程序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日常生活中处理该类疑难问题会有所帮助。执行程序一般是由是我国经法院联合有关的行政部门一起进行联合强制执行的行为。一般包含公安、检察院及其他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