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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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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8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导读]: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

  蒋亚平律师,北京专门处理集资诈骗、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外的交流日益紧密,因此也会有一些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但是这一类案件在管辖权上面经常发生纠纷,那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怎么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怎么确定


  1、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


  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身份方面的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关于人的身份关系方面诉讼的总称,它一般指民事案由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所涉的全部案由的诉讼。


  特别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项规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对被告住所在中国领域外的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


  2、协议管辖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和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关于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4、应诉管辖


  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对于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管辖权积极冲突中的平行诉讼,各国针对平行诉讼的解决方法大体采用;一事不两诉的原则;来应对。具体做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英美 国家称之为未决诉讼中止令方式,二是停止或限制外国诉讼,英美国家也称之为禁诉命令方式。采用未决诉讼中止令方式的法院则最终将中止或停止本国法院的诉讼 而继续外国法院的诉讼;禁诉令方式则相反。


  对于消极冲突的解决


  协议管辖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它的效力之一就是创设法院的管辖权,使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由此协议而获得管辖权限;效力之二,可以 排除法院管辖权,使得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协议管辖的两个效力是两个矛盾的关系,如果各国都肯定协议管辖的排除效力,那么协议管辖的效力一和效力 二同时产生作用,即使本无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而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其理想的结果就是不会存在管辖权的争夺和冲突。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卢迦诺公约》都肯定了协议管辖,该公约关于协议管辖的条纹只有第17条和第18条,其中第17条专门地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形式和效力,并又涉及公约其他条文;第18条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事项的限制:按照公约第一条规定,协议管辖不适用于:


  a 、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夫妻财产制遗嘱或继承;


  b 、破产、清偿协议及其他类似程序;


  c 、社会保障;


  d 、仲裁。


  管辖协议形式的限制:要求书面协议或有书面证明的口头协议;或以双方当事人业已确立的形式作成;或在国际贸易或商务中,以双方意识到的或应当意识到的惯常形式作成;此类交易或商务中,这种惯常形式为这种特定交易或商务合同的当事人所熟知或一贯遵守。


  管辖协议不得违反缔约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都有了初步了解了,当发生了涉外案件管辖权异议,可以按照列举的方法来解决。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当我们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我们会选择起诉等方式去解决,在法院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假如当事人出现了对专利的异议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的,那你们知道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吗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异议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条件。没有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起诉及受诉法院均无法确定,因而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受诉法院对本案虽无管辖权,但法院本身既未发现,当事人又未提出异议,从而使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根据诉讼法理论中的恒定管辖原则,视为受诉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恒定管辖,保证对案件的正常审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适格,是本案的当事人。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条件。当事人应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议权。原告起始向某地法院起诉后,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等原因,本案的审理法院变为另一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这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即15日。


  二、专利案件的管辖特殊规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理由


  在提管辖权异议时,通常是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以级别管辖作为客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可能会在一件诉讼案件中对多项专利主张权利,这样,往往会有一个比较高的诉讼标的额。进而将管辖确定到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主张将多个专利分案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旦被分案,必然会降低每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从而将管辖法院变更为下一级的人民法院。


  2、以地域管辖作为客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网购来固定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原告为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则会通过网购收货地的选择将管辖确认在对自己有利的区域内。因此,在诉讼中,被告必然会对网购收货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对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仍然存在不小的争议。何为侵权行为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侵权行为地做了原则性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上就是对于提出专利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的解答。由此可见,在专利受到侵权的情况中,被告通常是提起管辖权异议作为诉讼的一个策略的,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有这方面内容的解答。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