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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北京专门处理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但是在高压严打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不仅还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律师介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或可能面临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一个人犯罪后形成紧张不安,恐惧情绪,行为呈反常状态,思维混乱,紧张、焦虑、头晕、心慌。
一旦个人受到刑事处罚对自己以及家庭产生将毁灭性影响。犯罪记录会伴随自己一生。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律师介入可以有效传达辩护律师对案情的看法,深入与公检人员的探讨。律师的介入会使得刑事侦查更合规,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辩护律师的目标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醒的是:“黄金三十七天”,机不可失。当事人一旦遭到刑事拘留,家属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辩护,争取使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