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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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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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分别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7日 来源:北京专门处理抢夺、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罪律师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分别是怎么样的?

北京专门处理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类犯罪仍然显示不断蔓延扩展的趋势,但是在高压严打形势下,难免出现定性错误、错捕错诉的情况。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被告人的供述定案。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决,不仅还普遍存在,而且还相当顽固。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律师介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或可能面临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一个人犯罪后形成紧张不安,恐惧情绪,行为呈反常状态,思维混乱,紧张、焦虑、头晕、心慌。

一旦个人受到刑事处罚对自己以及家庭产生将毁灭性影响。犯罪记录会伴随自己一生。

   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律师介入可以有效传达辩护律师对案情的看法,深入与公检人员的探讨。律师的介入会使得刑事侦查更合规,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辩护律师的目标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醒的是:黄金三十七天,机不可失。当事人一旦遭到刑事拘留,家属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辩护,争取使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或者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是只要达到二千到五千元以上就可以进行立案;而对于量刑标准是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时,依法才构成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备,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因此,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等: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是怎么样的?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敲诈勒索罪既遂如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相信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已经清楚实践中是怎么对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认定的吧。

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认定

在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 身权利两种客体,一旦实施了行为就构成了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即使没有强索到公私财物也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没有未遂。另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 上的结果犯,它要求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这样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因为行为人的威胁而产生 恐惧,没有交出行为人勒索要求的财物,这样也就没有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这就属于犯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们从类罪来看,侵犯财产罪应当属于结果 犯,其危害结果主要在于直接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因此要判断这类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一般都要以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遭到侵犯作为标准。通常的情况下,敲诈 勒索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它的既遂与未遂均以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的,这为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恐吓而产生恐惧或者虽然产生了恐惧,但是没有交出财物的,均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恐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且在司法机关的授意下前往行为人指定处与其进行交款的,行为人在 前去取款的时候被当场抓获的,无论其是否实际掌握财物均视为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实际一直掌握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为人控制财物只是一种假象。 行为人如果没有被当场抓获的,而是取得财物之后突然逃跑,公安机关之后才抓获的则构成犯罪既遂,因为只有行为人对财物处于实际的掌控。

()并非所有的敲诈勒索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时候,被害人当面拒绝了交付财物而使得行为人把要挟的内容付诸实践,或者对 被害人实施暴力并强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或者进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分别应当以抢劫罪和数罪并罚来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了 情节严重的后果,即构成了结果加重犯,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都应当以犯罪既遂来处罚。笔者却不以为然,犯罪既遂又不是认定 “情节严重的前提,如果不承认情节严重情形下的犯罪未遂就不能恰当的量刑,不能罚当其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就是属于已经犯了罪,有了犯罪的实事,从而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只要敲诈的钱一到手,那么就形成了敲诈索罪的罪名,所以,对于合法的公民千万不要做出一些伤害别人的事情,不然自己将会后悔终身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判断一个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行为人的情况是否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那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